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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再次催办2008年协议供货结算资料的通知
各采购单位、协议供货商:
根据《柳州市政府采购工作规程(暂行)》第四条中第10项规定:自《(协议供货)采购方式确认通知》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。为了不影响2009年协议供货采购的顺利进行,请各采购单位、协议供货商根据附表清查、整理各自的2008年协议供货采购项目,已经逾期尚未办理的请抓紧时间,于2009年4月1日前在“柳州市政府采购网”上完成采购操作并将协议供货资料(合同和验收结算书)送达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,否则,将按《政府采购法》、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
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
附表: 2008年未完成协议采购项目清单.xls |